跳到主要內容

發表文章

目前顯示的是 2017的文章

促進多元為先,管理壟斷為輔 我們對NCC「媒體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的共同聲明

促進多元為先,管理壟斷為輔  我們對NCC「媒體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的共同聲明 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媒體改造學社、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 共同聲明 今年七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提出「媒體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草案,此刻正聽取各界意見。有鑑於本草案對台灣的傳播生態將有一定的影響,我們提出以下主張: 第一,關於主管機關的角色。部份論者主張,在數位化時代環境中已不需要政府管制;有的則認為管制不利產業發展。但台灣傳媒生態有市場失靈的問題,舉凡平台與內容業者分配不均,內容投入動能不足,供給無法滿足多元需求等。因此,主管機關實應維持市場秩序,特別是責成業者負起社會責任,促進多元內容之供給,維護公民傳播權,健全本國傳播產業。 第二,關於本草案的精神。我們認為本草案主要的目的應在於推動台灣邁向成熟的多元社會,而管理媒體壟斷只是手段。因此,我們認為草案應將促進多元文化與社會列為優先目標,並將名稱修訂為「媒體多元文化促進法」。 第三,在媒體壟斷的管制上。草案雖已列出各類併購的紅線,但應著重限制有線電視系統業者與不得兼營頻道代理商。台灣五大系統業者掌握了全台超過八成訂戶,同時也經營頻道代理商,構成垂直整合,也掌握頻道上下架的生殺大權,排擠新進頻道的競爭機會。我們建議應要求切割系統與頻道代理,也應另加入平台中立原則。 第四,草案宜加入多元維護的具體政策。草案僅提到政府應編列預算,主管機關應設立媒體多元發展之特種基金,但並未說明基金的來源及金額。然而,台灣傳媒產業的問題是對內容產業的投資有限,特別是,在數位環境中內容產業(包括新聞業)的資金嚴重不足;網路的聚合平台(如Google等)以及社群平台(如Facebook等)也進來搶食廣告,投入原生內容卻有限;歐洲國家已對主要的新聞聚合平台課稅(如Google Tax)。因此,我們建議,NCC主管傳播事務(包括數位以及電信)也應師法他國的作法,向平台業者(包括有線電視系、數位平台以及電信業者)徴稅,以回饋到內容生產。 第五,網路與社群媒體已成為當前傳播生態的重要部份,草案應參考歐美國家立法趨勢與規管經驗,就網路等新興媒體的壟斷問題提出前瞻性的規範,其重點包括網路中立原則、網路與社群媒體問責機制與公共責任之確立,以符合數位時代促進多元以及管制壟斷之需求。 第六,應納入補助媒體素養的條文。與201

【聲明稿】通傳會應加快媒多法立法腳步 公民社會對台數科併購案乙事之回應

通傳會應加快媒多法立法腳步 公民社會對台數科併購案乙事之回應 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  共同聲明   針對備受矚目的台數科併購東森電視一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通傳會)於31日做出「不予同意」的裁決。通傳會強調併購案裁決的結果是綜合考量整體產業的發展、市場秩序與媒體經營能力做出的決議,對於通傳會的審理態度我們予以肯定外,針對此案我們欲表達以下幾點看法。   一、盡速擬定《多元維護與反媒體壟斷》(以下簡稱:《反壟法》)。若仔細深究此次通傳會否決併購案的考量面向,包括併購案造成頻道、系統垂直整合導致市場集中化與言論集中,而由於台數科併購東森目前無明確法規可否准,因此,通傳會認為此案對產業發展影響的疑慮,我們認為此亦尚屬合理判斷,然而,對照過去凱擘與中嘉等有線系統併購案以附帶條件通過的結果,我們認為,面對媒體併購案,在審查上應要有一定的標準與判斷方式,而現在卻是以「個案不同,逐案審查方式」進行,似乎讓外界認為審查標準似乎標準不一,因此,用個案審查方式進行,我們認為絕非永久之策,也因此更顯示出延宕多時的《反壟法》制定的急迫性。而今年3月通傳會主委詹婷宜曾在立法院答覆質詢時承諾將在立法院本會期結束前公布《反壟法》草案,因此我們在此提醒並呼籲通傳會應該履行承諾,在6月公布《反壟法》以利該法之社會討論與審查。   二、促進媒體多元乃刻不容緩。我們認為拒絕媒體壟斷其目的在保障媒體多元性,因此,《反壟法》只是手段,其目的在於維護多元以保障消費者的閱聽權利,其中我們所認為的多元不但是媒體類型與產權結構的多元,也在於內容的多元,然而要促進媒體的多元性發展,《反壟法》的制定並非是阻礙媒體規模經濟發展的絆腳石,反而是藉由《反壟法》的制定才能夠拉起那道紅線,從而保障在媒體併購發生之後,如何在法規上保障媒體在自由市場競爭的健全發展,進而保障產製內容的多元性,因此,這也是我們在聲明主張一開始要將「多元維護」字眼放在前面,「反媒體壟斷」在後面的主要原因。   綜上兩點,我們再次呼籲通傳會,應信守先前的公開承諾,《反壟法》草案應於今年六月底前儘速公布,切勿拖延,以符合公民社會自反媒體壟斷運動之後的期待與保障媒體市場的多元發展。

【聲明稿】作家殞落 媒改盟呼籲:維護人格尊嚴 勿消費與公審 避免擴散責備受害者效應

作家殞落 媒改盟呼籲:維護人格尊嚴 勿消費與公審  避免擴散責備受害者效應 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 聲明稿(2017/4/28) 日前傳出女作家自殺事件,在各大媒體、社群媒體使用者與閱聽人的推波助瀾下,至今仍沸沸揚揚,輿論趨勢已開始評論當事人真實死因、臆測個人經驗與其著作中角色性侵受暴經驗的關聯,甚至「肉搜」性侵加害人的身分。各大媒體與利害關係人對於死者動輒貼上「美女作家」、「怪醫之女」、「漂亮滿級分寶貝」、「書中角色就是作者本人」等標籤、刊登死者生活照片,甚至藉此不幸事件鼓吹閱聽人購買該作家的著作,這些行為已做出消費死者、不尊重死者尊嚴與著作人格權的錯誤示範。   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媒改盟)呼籲,媒體業者應嚴守自殺及性侵新聞自律準則,相關報導應善盡把關責任,依法隱去死者與其關係人的全名、容貌及其他可資辨識身分的資訊,切勿參與消費死者自殺行為,應留給死者及其家屬基本的尊嚴。此外出版該作家著作的出版業者,無論是否出於良善動機,都不該藉此悲劇事件做出揭露死者個人資訊的不當聲明,更應避免藉機鼓吹購書的行為,造成消費死者的不幸。   媒改盟也呼籲,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條規定:「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辨別身分之資訊。但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認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前項以外之任何人不得以媒體或其他方法公開或揭露第一項被害人之姓名及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因此無論何種媒體形式、營利與否,包括facebook等社群媒體(又稱自媒體)的使用者,都有可能因揭露性侵事件被害人身分資訊而觸法。社群媒體使用者與廣大閱聽人,更應避免轉發關於死因與臆測案情或尚未依法證實的代位聲明,以免簡化死因或造成家屬的二次傷害。我們要提醒在自殺事件中,過於簡化的評論、粗糙的公審、投機的營利,或缺乏利益迴避的評論,都有可能造成另一波的模仿自殺效應,提高已有自殺意圖者實際執行自殺的機率。   在人人皆為自媒體的時代,廣大閱聽人一手握有消費的力量,另一手也握持著媒體的權柄,是媒體進步與沉淪的最後一道防線。只有當所有閱聽人都有意識地擔起把關者的角色,並從自身開始善盡媒體自律責任,不任意散佈未經查證之資訊,不侵害他人隱私,才能保障受害人的基本尊嚴,撐住社會公義的底線。

【聲明稿】反對政府進入媒體 通盤檢討現有狀況 我們對《公設電視事業設立許可辦法草案》的意見

反對政府進入媒體  通盤檢討現有狀況 我們對《公設電視事業設立許可辦法草案》的意見 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 、 媒體改造學社 、 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 共同聲明 2017/4/21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通傳會或NCC)於三月二日公告預告訂定「公設電視事業設立許可辦法」,並公布該辦法之草案,對此草案我們表示強烈反對外,更要表達以下之看法。 一、廣電法違反黨政軍退出媒體原則。 日前公告的「公設電視事業設立許可辦法」草案乃為落實《廣電法》第5條的執行辦法,然而,我們仔細檢視《廣電法》中第5條政府辦電視的規定與《廣電法》第5-1條的黨政軍三退條文,乃相互牴觸,而通傳會本應如同組織法所揭櫫的捍衛黨政軍退出媒體之精神對該法條進行檢討,然而遺憾的是非但沒有進行檢討,反而推出本項辦法,若本項辦法一經實行政府經營電視台不只堂而入室的合法化,更對台灣的公共領域的發展乃是一大傷害。 回顧過去歷史的發展,過去民進黨在野時,面對國民黨透過黨政軍勢力,長期控制台視等三家無線電視台,幾乎用盡全力推動「黨政軍退出廣電媒體」運動,直到第一次執政,乃在2003年修改廣電三法,正式終結無線電視的黨政軍股權。但當年的修法其實並未讓黨政軍完全退出廣電媒體,因為並未同步刪除前述的《廣電法》第五條,因此政府還是可「為特定目的」而成立公營廣播、電視事業。這項條文彼此矛盾的法案在歷經兩次政黨輪替後,國民兩黨卻未對此條文修改,而此或許亦是台灣政治發展荒謬的地方,值此同時我們也呼籲執政的民進黨政府切勿迴避此一法規的矛盾性,應全面檢討此辦法與《廣電法》。 二、釐清「公共」與「政府」差別,切勿混淆視聽。 該項辦法中亦載明此項辦法之目的在於「使政府機關、行政法人或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申請設立具公共性或公益性電視事業時得有所依循」,對此項說明我們不禁要問,若將此項辦法用在黨政軍退出媒體之前的台灣省政府經營的台灣電視公司與教育部及國防部經營的中華電視公司此項說明是否適用?而我們也認為,多年來台灣社會在使用「公共」、「公營」、「國營」等詞彙時,幾乎毫無辨識能力。同時就此項辦法來說,明明是政府辦電視,法條還是用「公共」的字眼,混淆公共與政府兩者間的區別。簡單說,公共的就是國家的,公營或國營的就是政府的,故公共電視是國家的(國家營),教育電台是政府的(政府營)。因此如果是政府辦電視,請

【新聞稿】女模命案 媒體是在守門還是鬧事?

「女模命案 媒體是在守門還是鬧事?」記者會 會後新聞稿 2017/3/9   日前外拍女模命案引發社會關注,在此事件當中我們發現媒體表現上不但突顯出媒體的守門角色、檢調與司法系統、公民素養皆應該被檢視,因此今日(3/9日)由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公民媒改盟、台灣人權促進會、民間司改會共同召開記者會,對此議題表達看法。   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公共事務長林福岳表示,本次女模命案相關新聞在四大報的網路新聞上自命案發生至今已經大約有兩百則的新聞量,足見此新聞量之龐大,然而在這麼龐大的新聞量中的新聞品質卻參差不齊,不但有未審先判,更有侵害人權的問題。   林福岳認為,此次事件與四年前的「媽媽嘴事件」相似,媒體過度報導,未審先判,盡管目前媒體大多數都有自律機制,但在這一次事件中自律機制幾近崩盤,而沒有自律機制約束的網路媒體更在時效性的壓力下,許多訊息未經查證直接報導,如此不但犧牲專業,更在誤導大眾視聽。林福岳認為,對於媒體自律機制尚未全面落實的今天,希望政府的行政及立法部門能夠更加全面落實媒體素養與識讀教育,如此才能保障大眾對新聞消息有正確的認識與認知。   而在目前的媒體自律機制上,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召集人葉大華表示,目前犯罪新聞報導,隨著網路即時新聞效應,造成不當報導侵害當事人人權及違反無罪推定原則更加嚴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藉此案,邀集網路媒體及談話性節目業者,建立對於談話性節目與網路新聞媒體自律機制,同時對目前已經在施行的自律機制進行全面性的檢討。   而此次關於偵查不公開與媒體審判的問題,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高榮志表示,去年司改會針對民眾進行「司法問題大調查」,調查結果指出,民眾認為司法最嚴重的問題:第一名為:司法人員違反偵查不公開,第二名為:媒體未審先判,而此兩項都與媒體有關。高榮志認為這是結構性問題,在媒體方面,因為社群媒體興起及傳統媒體改變,速度比查證來的重要,另一方面,在瀏覽與點閱率掛帥下的前提下,讓新聞不得不搶快,因此,也就是這樣的情況下,媒體的表現在這一次事件中遠比四年前媽媽嘴命案表現還要來的嚴重。   高榮志認為,媒體追求速度與司法特性本質上就有矛盾,因此,無罪推定原則很容易被打破。另外,就現行制度上來說偵查不公開的大原則,司法院早有準則但無法落實,主要在於法官、檢察官、警察與記者之間的思考模式與利益皆有不

【聲明稿】媒體嚴守自律機制 勿造成大眾集體恐慌 我們對國五遊覽車翻覆意外事件看法

媒體嚴守自律機制 勿造成大眾集體恐慌 我們對國五遊覽車翻覆意外事件看法 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  共同聲明( 2017/02/14)   昨日(13日)國內近十年以來最大遊覽車意外,我們對此事故感到無比哀働,除了希望亡者安息,生者平安外,我們也在事故發生第一時間即聯絡擁有自律機制的相關媒體啟動自律機制,雖然如此,在事故發生不到24小時的現在,我們必須針對各家媒體的報導方式與內容進行以下的呼籲:   首先,在 電視媒體 部分,我們認為 媒體自律不分平面與電子媒體 ,各家媒體應遵守內部自律守則上所揭櫫的: 勿過度使用悲傷者痛苦、哀嚎的圖片影像,以及媒體應在封鎖警戒線外採訪、報導,避免妨害救難(援)工作之進行 。雖然,我們發現大部分媒體恪守自律準則,然而卻有少部分媒體引用受難者家屬悲慟畫面,甚至前往事故現場企圖模擬與敘述事故過程,此舉不但無助整體事件發展,反而在真相未白之前誤導大眾視聽。   其次,在 網路媒體 部分,由於目前網路平台缺尚無新聞自律機制,因此,我們發現有部分網路新聞媒體在引用事故畫面時,竟貿然加上配樂,此舉不但容易造成大眾恐慌,更對受害者家屬造成二度傷害,對此,我們予以譴責外,更希望參考行之多年的電視自律原則作為新聞製作參考【詳見,附件一】,同時我們也 呼籲網路新聞平台應盡速成立自律機制,以保障閱聽人權益 。   另一方面,對於網路媒體運用直播或是未經剪輯,而出現罹難者大體的搬運或是暫置地面之畫面,對此,我們呼籲 各媒體運用網路直播之訊息應以新聞專業之考量為念 ,切勿為提升點擊率與觸擊率而 犧牲媒體守門人專業 ,此不但不尊重往生者,更造成受害者家屬二度傷害與妨礙現場偵查之流程。   我們認為在大型公安意外事件中,各媒體應該嚴守自身的新聞專業,應以謹慎和尊重事實的態度來面對並報導,然而,我們卻發現不少 談話性節目當中的「名嘴」卻已經對此事件進行敘述與揣測 ,此不但在撩撥大眾情緒,更消費事件相關人士,非但無助公共議題的理性討論,更可能會誤導大眾對此事件認知,對此我們表示譴責,同時也呼籲各談話性節目應邀請相關產學專家,進行理性分析,以增進大眾對公共議題與事件的認知。   最後,我們感謝媒體同仁們在第一時間傳遞給我們第一手消息,我們也呼籲各家媒體主管與業主,應關注第一線媒體工作者在災難傷亡現場採訪可能造成的心理創

【聲明稿】對於東森電視併購案之看法與立場「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聲明

對於東森電視併購案之看法與立場 「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聲明 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媒改盟秘書處)     關於台灣數位光訊科技集團(以下簡稱「台數科」)併購東森電視乙案,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以下簡稱「媒改盟」)長期以來即站在公民團體立場,並以維護閱聽人權益的角度出發,對於本案我們做出以下的主張與看法。 1. 落實附帶決議,加速反壟斷法修法。 考察過去幾次併購案,包括前次遠傳併中嘉案,媒改盟及相關公民團體已提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通傳會)要如何落實監督相關業者的附帶決議?是仍交由業者內部組成相關機制回報NCC處理,還是NCC應有相關專責機制來落實監理?我們認為,若由業者自行監理,恐有球員兼裁判的疑慮。因此,我們認為,通傳會終究要面對如何依據目前的數位匯流的產業環境發展,訂定反媒體壟斷法,以回應社會與產業之變遷。 2. 提升弱勢多元服務,善盡社會責任。 針對台數科經營成人頻道乙事,站在兒少團體立場我們相當關心業者在併購案中,如何善盡社會責任。目前東森相關頻道中,包含幼幼台,亦有少部份青少年偶像劇的製播,然而我們更關心的是,本併購案若發生之後如何真如業者所說,允諾提升多元的數位服務。我們更期望業者必須提出,同時承諾提升製播讓弱勢族群如兒少、青少年、身障者、新住民等近用權益的自製節目比例。 3. 公廣集團無線必載,拒絕魚目混珠。 關於無線電視必載問題。在前年的廣電三法爭議中,也釐清過即使要必載,也應是由真正的公共媒體來必載,因此,我們主張在本案中必須有此決議,同時期必載頻道必須包含,諸如公視或客家台等公共媒體,而非必載商業無線台,如此方能符合弱勢者之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