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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播學者對媒體改造的建議和評論:8/17公聽會會議資料之一



傳播學者對媒體改造的建議和評論

8/17公聽會會議資料之一
政大傳播學院教授翁秀琪老師對於公民參與媒體改革的一些看法與建議。

傳播學者對媒體改造的建議和評論



引言人:翁秀琪(政治大學新聞系教授)


公民參與的意義


壹、針對閱聽人/公民,媒體可以做的有:

一、回歸新聞專業基本面

二、制訂符合專業要求的製作人規範,並於制訂過程中擴大公共參與。

三、建立申訴制度

(一)外部公評人

(二)成立申訴委員會

四、落實民眾「接近使用媒體權」

五、將民間團體的要求納入媒體自律公約中

貳、針對新聞從業人員,媒體可以做的有:

一、定期舉辦在職訓練、提昇記者專業能力

二、重視記者工作權與專業尊嚴

參、政府及在野政黨應該馬上做的事
一、檢討本次衛星審議過程中,法令及審查機制之不足處,並予改進。
二、儘速規劃公共廣電集團之法令配套、經費來源,從根本解決臺灣媒體生態的結構問題。

三、儘速推動成立NCC





這次衛星換照事件,除了初步建立有線電視退場機制、達到小幅度頻道進場的可能性外(例如全國各地區的某些系統業者引進BBC、ABC、「亞洲新聞台」等頻道),更重要的是,它促成「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的成立。而聯盟成立的積極意義,在這次公聽會的主題「公民參與媒體改造實踐多元社會對話」中展現無遺。


公民參與的意義

公民參與媒體改造的具體意涵是:「媒體改造不能只靠媒體自律、良善的媒體政策擘劃也不能只靠政府或政治人物,兩者都需要民間社會與一般公民的參與」。南韓與臺灣的電視媒體改造,其歷史背景極為類似,都是從集權走向民主。但是臺灣的媒體改造,截至目前為止大多來自知識份子與菁英,南韓的媒體改革則充滿草根氣息,民間團體及媒體第一線的從業人員扮演重要角色。

今天,聯盟的行動,代表在台灣,人民的聲音對於媒體的改造不再沈默。這麼多公民團體一起站出來,代表人民對於媒體一直以來表現的極度不滿,也代表人民對於政府及在野政黨推動良善媒體政策的速度感到不耐。人民要透過多元對話的實踐,達到公民參與媒體改造的目的!

對於媒體,公民團體基於社會公義與公共利益,具體要求媒體與人民簽訂自律公約,並要求未來的媒體管制機構(不論是新聞局或NCC),都應該將公民與媒體間的合意,納入退場機制的標準中。

對於媒體工作者,公民團體基於對多元、優質內容的需求,以及對一直以來無視於人權及人性尊嚴報導的厭惡,呼籲媒體工作者尊重並善用憲法賦予你們的權利/力。

對於政府和在野的所有政黨,公民團體基於對多元媒體環境及內容的渴求,要求你們停止政黨惡鬥,儘速擘劃良善的媒體政策與環境。不論是承諾多時的公共廣電集團,或是取代新聞局管制角色的NCC,或是透過多元選擇平台的擘劃而增加民眾的資訊媒體選擇權,都應該主動邀請公民參與而儘速完成。

今天這場公聽會,就是在這樣的意義脈絡下跨出的第一步。而這次換照過程中,衛星頻道審議委員會提出的附帶決議,也必須在這樣的脈絡下被理解,對於擘建良善的媒體生態,以及提昇媒體品質才能有正面的意義。

以下就在這樣的基礎下,就媒體、政府和在野的所有政黨可以做的事,分三大部分闡述:


壹、針對閱聽人/公民,媒體可以做的有:

一、回歸新聞專業基本面

各民間團體所提出的抱怨與訴求,幾乎全與新聞基本專業素養相關,顯示目前的新聞媒體連最基本的新聞專業要求都無法達到。媒體應在新聞報導上回歸新聞專業基本面:正確、公正、平衡、尊重個人隱私、民主多元等核心價值。(以下取材自:http://mail.ntust.edu.tw/~cjl/LabOthers_index.html劉進興教授「向下沈溺電子報」,No.8)


2001年出版的 ”Elements of Journalism –What Newspeople Should Know and the Public Should Expect”B. Kovach and T. Rosenstiel),是美國媒體的自我檢討報告。」以下就是劉教授摘譯該書的Introduction而成。這九項基本原則,是美國的新聞記者在反省近年專業不彰後,歸納而成的新聞專業要素,可供我國媒體回歸專業基本面時參考。


1.           新聞媒體的首要責任是,探討事實的真相。          【事實的真相】

2.         新聞媒體首先必須,效忠人民。                          【效忠人民】

3.    新聞媒體的本質是,查証新聞。                         【查証新聞】

4.    新聞記者必須,獨立於報導對象之外。               【獨立於報導對象之外】

5.    新聞媒體必須是,政治權力的獨立監督者。         【權力的獨立監督者】

6.    新聞媒體必須,提供批評與妥協的公眾論壇。      【公眾論壇】

7.    新聞媒體必須,有趣而且適切地呈現重要事件。   【報導重要事件】

8.    新聞報導必須,堅守全面性原則與比例性原則。   【全面性與比例性原則】

9.    新聞記者必須,能夠作個人良心的判斷。            【新聞記者的良心判斷】


二、制訂符合專業要求的製作人規範(producer’s guideline),並於制訂過程中,廣泛徵詢專家與關心媒體問題的民間團體意見,擴大公共參與。

製作人規範代表的是新聞專業工作者對自己專業的要求,也代表媒體對閱聽眾的承諾。

赫頓報告之後,英國BBC修訂其行之多年的「製作人守則」(Producer’s Guidelines),並易名為「製播規範」(Editorial Guidelines),以更精簡版本反應新時代的專業要求。BBC「製播規範」的核心價值包括:事實與正確、公正與多元、獨立自主、服務公共利益、公平、尊重隱私、避免傷害與冒犯、保護兒童、對公眾負責等。無獨有偶,美國的PBS也於今年公佈新版「PBS製播標準與政策」(Editorial Standards and Policies),其中四項基本原則為:正直、品質、多元,以及地方電台自主。(以上請參閱公視策發部研究員曹琬凌(2005/7),<與時俱進,BBC、PBS公佈新版專業規範>,公視網頁「岩花館」)

臺灣的公共電視台現目前也正透過廣泛徵詢專家學者、大專院校與民間團體的過程,制訂其製作人規範中。


可以參考的網路資源有:

(此為英國BBC的製作人規範相關網頁)
(此為美國PBS製作人規範的相關網頁)

三、建立申訴制度

建立申訴制度,是媒體對於其專業表現勇於負責的具體體現。這裡可有兩種作法,(一)是建立外部公評人制度,由公評人代表閱聽人,主動、公正地從專業觀點檢視頻道的專業表現,或針對閱聽人申訴提出專業回應。(二)是成立申訴委員會,處理閱聽眾抱怨或申訴事宜。


(一)新聞公評人

所謂新聞公評人係指,針對報紙讀者、電台或電視的閱聽眾對新聞的正確、公平、平衡及品味等等的抱怨,負責收受及調查,並提出建議及回應,以更正或澄清新聞報導的爭議處。


新聞公評人的功能是向讀者負責,作為媒體和讀者間的橋樑,其主要工作有三:(1)對內定期評估媒體組織之內同仁的工作表現(是否遵守專業精神及首則); (2)對外受理讀者的指責及意見;(3)解釋、說明媒體的作業方式和過程。


媒體設置公評人的目的如下:

    透過對新聞正確性、公正性及平衡性的監督,增進報導品質。

    讓新聞撰稿人更能對讀者負責,增進可信度。

    讓涉及公益的新聞專業性,更為人關心。

    解決某些複雜問題,免除可能的官司纏訟。


近年設立公評人的廣電媒體包括加拿大的CBC(Canadian Broadcasting Corporation),其公評人完全獨立於節目工作者與管理者,直接對CBC的執行長及董事會負責。今年(2005)六月,ESPN任命有史以來第一位公評人George Solomon(華盛頓郵報體育版資深編輯及專欄撰稿人)。哥倫比亞廣播公司(Columbia Broadcasting System, CBS)也在今年七月份在專屬網站(http://CBSnews.com)上架設了一個具公評人機制的部落格。


可以參考的網頁資料有:


(此為「新聞公評人組織」(Ornanization of News Ombudsmen, ONO網頁)


(此為紐約時報相關網頁)


(此為華盛頓郵報相關網頁)建立外部公評人制度:公評人主動、公正地從專業觀點檢視頻道的專業表現。


(此為Canadian Broadcasting Corporation相關網頁)


(此為美國National Puboblic Radio, NPR相關網頁)


(二)於媒體內部成立申訴委員會

媒體內部成立申訴委員會,處理閱聽眾申訴、抱怨事宜,也是媒體勇於對專業負責的表現。日本的「朝日新聞」早在1922年就設有專門處理讀者投訴的委員會。 「讀賣新聞」則在1938年設有委員會負責監督新聞品質。兩報對於記者的在職訓練,更是不遺餘力。


幾乎全世界的公共廣電媒體都設有申訴機制。 我國公視法中更明訂閱聽人申訴機制。

申訴委員會成員如能納入民間專家、學者等,更能取信於閱聽人,建立媒體的可信度。

可以參考的網頁資料有:


(這裡可以查到ABC的Code of Practice 2004,其中的第九部份就是有關申訴處理,可供參考。)

國內的資料可以參考:

    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節目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處理新聞性節目申訴案件作業流程」


四、落實民眾「接近使用媒體權」: 可參考平面媒體的公眾論壇版,開闢固定節目或網頁、部落格,接受民眾對節目的批評,並由媒體主管直接面對觀眾的建議與批評,切實回應並改善節目品質。或可將外部公評人或內部申訴委員會處理過的個案,在節目或網頁中公開討論。

五、將民間組織的要求納入媒體的自律公約中。

此次參與聯盟的民間團體,大多對於現有媒體的表現不滿,也提出具體事例,證明媒體的表現不佳。媒體對於代表閱聽人的民間團體訴求,應該積極正面回應,具體的作法之一,就是在不違背專業自主原則下,將民間組織的要求納入媒體的自律公約中。

有關自律公約可以參考:

    中華民國公共電視台新聞部自律公約(1998/07/17)

    公共電視新聞專業倫理規範(2002/04/30)


貳、               針對新聞從業人員,媒體可以做的有:

一、定期提供記者在職訓練,提昇記者專業能力:媒體內部應定期舉辦在職訓練,可與民間團體或教育團體合作,對於記者進行在職訓練,協助記者提升專業能力。

二、重視記者工作權與專業尊嚴

參、政府及在野政黨應該馬上做的事:

一、儘速檢討本次衛星審議過程中,法令及審查機制之不足處,並予改進。

二、儘速規劃公共廣電集團之法令配套、經費來源,從根本解決臺灣媒體生態的結構問題。

三、儘速推動成立NCC。召開公民會議,聽取各方對於NCC組織及成員產生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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