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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主動的公民,才是社會的主人:8/17公聽會會議資料之一

8/17公聽會會議資料之一 淡江大學大眾傳播系助理教授魏玓老師對於這次換照與公民參與的引言資料。 引言人:魏玓(淡江大學大眾傳播系教授) 各位媒體主管,請不要低估公民的知識、能力和需求。請各位不要僅僅以收視率來描繪你們心中的公民形象,那是虛假的。因為在那表面的收視率背後,是公民們對於正確和充分資訊的需求,總是無法被滿足的匱乏;也是公民們對於社會往多元公義方向發展的期待,總是感到挫折和失望的憤怒。希望各位將心比心,重新體認自己在離開媒體運作的崗位之時,自己也是公民社會的一位成員,而不再是為利潤邏輯服務的機器人。你要努力提供給所有公民美好的內容服務,就如同你心裡面想要提供給自己、提供給自己兒女的服務同樣美好。而我們相信,其實你心裡仍然是渴望著這麼做的。 各位媒體主管也請不要忘記,公民與媒體對話,是希望幫助媒體平衡那幾乎連你們自己都無法控制的商業力量。如果這其間借助了政府的權力來執行某些管理工作,仍然是以公共利益和社會責任的立場出發。我們將嚴格監督那是基於公民利益之名,還是藉機牟取特定黨派的利益。請各位媒體主管瞭解,沒有任何理性公民期待各位因此去討好政府,因為扮演好媒體監督政府的角色,同樣是公民所期待於媒體的社會責任之一;而且是非常重要的部分。在節目和報導上不尊重人權、追逐聳動和煽情內容,跟在節目和報導上討好有權力者,甚至私下勾結一氣,是一樣嚴重的錯誤,一樣會受到公民的反對。相反的,如果你們真正能做到公正、獨立而且深入的政治批評,公民將更加支持你們,甚至在政府試圖干預你們的時候,與你們站在一起。 其次,各位新聞局和更高層政府官員,請不要錯估公民的知識、能力和需求。無論本次換照結果獲得多少民意支持,僅僅代表公民對於有線電生態的不滿和改革期待,但是那並不代表對於新聞局本身或政策上的支持。政府並不因為這樣,而獲得了更多的權力,去管理媒體,甚至是,可能有部分政治人物心裡竊喜,以為可以藉此要脅媒體,牟取政治利益。你要負責適當管理媒體,但只有在各種團體和階層背景的公民們,獲得對所有相關事務的充分資訊和討論,進而給予支持和允許之下,你才能這麼做。如果你違反了這項跟公民之間的默契,那麼公民同樣將絕對反對你,並將反對的立場反映到下一次的選舉。

傳播學者對媒體改造的建議和評論:8/17公聽會會議資料之一

傳播學者對媒體改造的建議和評論 8/17公聽會會議資料之一 政大傳播學院教授翁秀琪老師對於公民參與媒體改革的一些看法與建議。 傳播學者對媒體改造的建議和評論 引言人:翁秀琪(政治大學新聞系教授) 公民參與的意義 壹、 針對閱聽人 /公民,媒體可以做的有: 一、 回歸新聞專業基本面 二、 制訂符合專業要求的製作人規範,並於制訂過程中擴大公共參與。 三、 建立申訴制度 (一) 外部公評人 (二) 成立申訴委員會 四、 落實民眾「接近使用媒體權」 五、 將民間團體的要求納入媒體自律公約中 貳、 針對新聞從業人員,媒體可以做的有: 一、 定期舉辦在職訓練、提昇記者專業能力 二、 重視記者工作權與專業尊嚴 參、 政府及在野政黨應該馬上做的事 一、檢 討本次衛星審議過程中,法令及審查機制之不足處,並予改進。 二、 儘速規劃公共廣電集團之法令配套、經費來源,從根本解決臺灣媒體生態的結構問題。 三、 儘速推動成立 NCC 。 這次衛星換照事件,除了初步建立有線電視退場機制、達到小幅度頻道進場的可能性外(例如全國各地區的某些系統業者引進 BBC、ABC、「亞洲新聞台」等頻道),更重要的是,它促成「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的成立。而聯盟成立的積極意義,在這次公聽會的主題「公民參與媒體改造實踐多元社會對話」中展現無遺。 公民參與的意義 公民參與媒體改造的具體意涵是:「媒體改造不能只靠媒體自律、良善的媒體政策擘劃也不能只靠政府或政治人物,兩者都需要民間社會與一般公民的參與」。南韓與臺灣的電視媒體改造,其歷史背景極為類似,都是從集權走向民主。但是臺灣的媒體改造,截至目前為止大多來自知識份子與菁英,南韓的媒體改革則充滿草根氣息,民間團體及媒體第一線的從業人員扮演重要角色。 今天,聯盟的行動,代表在台灣,人民的聲音對於媒體的改造不再沈默。這麼多公民團體一起站出來,代表人民對於媒體一直以來表現的極度不滿,也代表人民對於政府及在野政黨推動良善媒體政策的速度感到不耐。人民要透過多元對話的實踐,達到公民參與媒體改造的目的! 對於媒體,公民團體基於社會公義與公共利益,具體要求媒體與人民簽訂自律公約,並要求未來的媒體管制

各民間團體對媒體報導要求的人權原則闡述:8/17公聽會會議資料之一

各民間團體對媒體報導要求的人權原則闡述 8/17公聽會會議資料之一 包含 同志諮詢熱線協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婦女新知基金會、日日春關懷互助協會、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台北市晚晴婦女協會、台灣女人連線、台北市女權會、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 各民間團體對媒體報導要求的人權原則闡述 ==================================== 同志諮詢熱線協會 媒體改造尊重同志人權 1.         拒絕媒體搜奇、偷拍式報導: 從 1992 年台視偷拍事件至今,臺灣媒體從未間斷對同志的偷拍報導方式。儘管 1992 年馮光遠發起媒體自律連署,在當時造成了媒體迅速道歉、主播下台的狀況。但事件過後,我們看到臺灣媒體依舊以一種偷窺的、搜奇的,把同志當成奇珍異獸似的報導方式當作媒體消費對象。 1998 年華視夜間新聞,乃至 2004 年三立女同志偷拍事件,相同的事件如出一轍並且從未間斷。甚至連同志的驕傲大遊行,媒體的焦點也都只著重在同志的裝扮,甚至以「奇裝異服」、「怪異打扮」等字眼描述,完全忽略同志遊行的主題與對社會多元開放的正面意義。 2.         性傾向個人隱私之保護: 性傾向乃屬個人隱私。不論是一般民眾抑或公眾人物,個人的性傾向不應該成為茶餘飯後的八卦報導。媒體不應該將個人的性傾向當作新聞報導,即使他是公眾人物,他的性傾向為何與公眾利益並無相關,媒體不應以新聞自由為藉口,行侵犯個人隱私之實。媒體應該在新聞報導中落實個人隱私之保護,排除侵犯個人隱私惡意及八卦的報導。   3.         去除同志犯罪化、病態化報導: 每當有社會新聞或犯罪新聞當事人是同志時,新聞報導總是過度強調當事人的同志身份,性傾向、性別特質似乎遠比事件本身來的重要。舉例來說, 2004 年的女教練事件,當事人的同志身份被擴大渲染,報導更常出現「同性畸戀」等字眼。對於跨性別朋友更常出現「人妖」等嘲諷的字眼,如 2004 年某報以「 第三性熱舞尾牙秀   遇辣妹被譏人妖  不敵全裸脫衣舞」為題的報導。 另外則是新聞報等經常將同志與愛滋病作不當連結,同志與愛滋病並不能劃上等號,將同志與愛滋作不當連結,只是將同志病態化,對於同志及愛滋感染者族群來說更是雙重的歧視。新聞媒體將同志作

民間團體提出的人權原則和改革訴求:8/17公聽會會議手冊資料之一

民間團體提出的人權原則和改革訴求 8/17公聽會會議手冊資料之一 NGO與媒體自律公約的社會對話:新聞報導與人權 民間團體提出的人權原則和改革訴求 1.   尊重隱私權    (a)尊重受訪者個人意願,禁絕未經當事人同意的偷拍行為。    (b)性傾向、個人情慾皆屬無涉公益的個人隱私。不論公眾人物、影藝明星或一般民眾,皆不應未經同意,即報導其性傾向或情慾生活。    (c)未經兒童及少年當事人以及其監護人同意,不得對其進行誘騙或跟拍採訪。當監護人同意,但當事人不同意時,應尊重當事人意願。 2.   關於犯罪新聞    (a)罪犯也有基本人權。例如:不應播出吸食搖頭丸轟趴被捕者的裸體影像。    (b)嚴守偵察不公開原則。例如:警方偷拍帶不得播出。    (c)不報導未經審判確定的案情,不曝露被害人、嫌疑人與關係人相關資訊      (特別是在家暴、性侵害、性騷擾等案件,以及未成年人案家或安置庇護地點時)。    (d)不藉由各種報導手法,如製作模擬劇情、假人繪圖、模擬動畫等,過度直接詳述犯罪歷程。    (e)不將犯罪者、自殺者英雄化。    (f)應著重制度面的解決之道,不片面責怪受害人。 3.  關於醫院、病患、自殺新聞    (a)醫院是救人場所,關乎病人生命與權益,記者不應隨意進入醫院,干擾病人安寧與醫療作業。    (b)應禁絕記者進入急診室採訪、攝影。    (c)電視台不應接受特定藥商或醫院醫師的置入性行銷,傳播誤導性醫藥訊息,傷及病患權益。    (d)關於自殺案件應避免相關臆測或過度重複報導,以至對其親友造成二度傷害。    (e)尊重往生者,應避免死亡人體之直接暴露或不雅處置之鏡頭。 4.  關於弱勢團體的報導    (a)針對弱勢團體的報導,不應將其「標籤化」;或使用歧視性字眼。       ---前者例如,不應稱呼新移民女性為「外籍新娘」、「大陸新娘」。       ---後者例如,針對弱勢兒童少年(如行為偏差、未婚懷孕、身心障礙兒少等)應特別避免使用主觀道德判斷字眼來報導。    (b)避免將弱勢團體「污名化」。例如,不斷報導如兒少、原住民、同志、單親、離婚或外籍婚姻家庭等犯罪或各項社會問題。    (c)避免將弱勢團體「他者化、尋奇化」。 5.  不物化女性    (a)

公民參與監督 實踐多元對話-「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記者會新聞稿

公民參與監督 實踐多元對話-「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記者會新聞稿 繼7月29日21個民間婦女、兒少、同志團體呼籲全民加入監督媒體行列後,這些團體在8月8日再度舉行記者會,宣佈組成「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簡稱「公民媒改聯盟」)。聯盟的主要訴求是媒體和民間團體及社會大眾應該展開社會對話,而未來的換照審議,無論是由新聞局執行還是由研擬成立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執行,都應該以媒體與公民社會對話協商後所訂定的自律公約或具體規範為重要依據。唯有如此,才能有效結合公民監督與媒體自律,使台灣的媒體真正擔負起民主發展的重要責任。  公民參與監督 實踐多元對話-「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記者會 2005.08.17 繼7月29日21個民間婦女、兒少、同志團體呼籲全民加入監督媒體行列後,這些團體在8月8日再度舉行記者會,宣佈組成「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簡稱「公民媒改聯盟」)。聯盟的主要訴求是媒體和民間團體及社會大眾應該展開社會對話,而未來的換照審議,無論是由新聞局執行還是由研擬成立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執行,都應該以媒體與公民社會對話協商後所訂定的自律公約或具體規範為重要依據。唯有如此,才能有效結合公民監督與媒體自律,使台灣的媒體真正擔負起民主發展的重要責任。 在聯盟提出以上訴求後,這段期間仍有其他團體陸續加盟,包括婦女、兒少、同志、環保、社區、原住民、學生、教育、媒體專業等民間團體,目前總數已達64個團體之多。各民間團體在短時間內,即迅速凝聚共識、擴大結盟,顯見公民社會對於媒體改造的普遍渴望。不過,除了展現公民參與的改革熱情之外,聯盟更期待與各家媒體就具體改革內容進行長期對話。因此,聯盟計畫舉行一系列公聽會,邀請各家媒體主管和從業人員、政府、學者專家,與各民間社團和社會大眾,就媒體自律公約、節目製作規範和自我檢視系統等,討論如何納入民間團體對媒體所提出的各項人權原則和改革主張,以及如何建立公民參與機制和民眾意見表達管道。 首先,我們希望能夠在8月17日所舉辦的公聽會中,針對建立公民參與機制和要求新聞性節目停止侵犯人權這兩大部分,進一步與媒體展開具體而深入的實質對話,作為我們第一波關注的焦點。 前兩次記者會中我們提出對媒體改造的原則性訴求,並輔以一些新聞報導侵犯人權之惡例說明;現在各團體進一步彙整各種侵犯人權之違法或不當的新聞報導手法,並據此